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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

时间:2011-11-28 04:05来源:此去_经年 作者:smile 点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力度,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听听协议离婚程序。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社会组织经过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即成立。



  第七条 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福利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第八条 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离婚协议书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第九条 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基层社会组织)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申请备案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场所;



  (三)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基层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发起单位或举办者应填写《长沙市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申请书,成员花名册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审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颁发《长沙市基层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拟设定的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在同一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须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其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为非法人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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