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4-18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3月15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延吉交通事故图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设备、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严重浪费水资源和私自取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市年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你知道损害。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县(市)节约用水规划,会同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县(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纳入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市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实行计划和定额用水管理的单位范围,由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根据单位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有关规定划定。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末向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负责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用水计划按照下列依据核定: (一)市或者县(市)年度用水计划; (二)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 (三)单位水平衡测试报告; (四)单位实际用水情况和用水计划考核结果; (五)单位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情况。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执行用水计划,并与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用水协议。 第十二条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需要调整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份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临时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水规模、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等情况,确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用水单位。 共6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