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4-14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有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十三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授权2011年第四次州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老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执行《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和本细则。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州、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法规监督检查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力度。 第三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是指州、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把老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老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一)宣传贯彻老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培训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老年文体活动; (五)调查研究老龄事业,制定政策、措施,扶持发展老龄事业。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每年按不低于3%的标准提取,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老龄工作人员,看着协议离婚程序。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本村及本社区的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群众组织的引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涉老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考察、使用领导干部,应当把敬老、养老、助老和发展老龄事业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用人条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拓宽为老年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贫困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救助。 第九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怎样写离婚协议书。应优先纳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保障范围。拆迁安置老年人居住的自有产权房时,应当在楼层、朝向等方面优先照顾老年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老年病房,开设老年病专科门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机构建设,听听法院协议离婚程序。纳入城市卫生体系和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体系中,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利用率,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上门服务。 提倡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义诊,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医疗保健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敬老金的发放: 属于县(市)的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敬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财政负担。 属于州财政开支的九十周岁以上离退休职工老年人的敬老金,由州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州财政负担。 属于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敬老金,由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负担。 破产、倒闭的厂矿、企业及户籍由林业公安部门管理的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敬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