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8-1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韶府令第88号) 《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1]6号)已经2011年8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育林及其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医保的报销范围。协议离婚程序。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者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育,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森林培育活动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科学封育的原则。 第五条 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封山育林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财政、农业、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封山育林实施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的封山育林由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其它国有林地的封山育林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二)集体林地的封山育林工作,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三)封山育林区内已经承包的林地和荒山荒地,由经营权使用权人负责经营封护。 (四)群众的自留山、责任山,协议离婚程序。适宜封山育林的或规划封山育林的,由乡、村组织群众自封或联户封育。 第七条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封山育林年度计划,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封山育林的封育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从适于封山育林的区域中选定。 封山育林区域选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确定封育范围、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和封育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林地可以实施封山育林: (一)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60株或者幼树4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40株或者幼树30株以上的宜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 (二)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40株以上或者灌木丛50株以上的林地; (三)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以及石漠化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者增加林草覆盖度的地块; (四)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 (五)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六)郁闭度在0.5以下的低质、低效林地; (七)重点区域内的有林地。所谓重点区域内的有林地,指的是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和未列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旁和主要江河两岸、城镇周边的第一重山,以及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生态地位重要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林地; (八)其他适合封山育林的区域。 第十条 封山育林应当根据封育区域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封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实行全封、半封或者轮封。 边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特别严重地区,协议离婚程序。以及恢复植被较困难的封育区,宜实行全封。 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离婚诉讼程序。可采用半封。 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实际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区的封育区,可采用轮封。 实行全封的,在封育期间,禁止一切育林措施以外的人为活动。 实行半封的,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封禁,其他季节可有计划地组织砍柴、割草、采集等活动。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