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3-31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敬老院管理,切实维护五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人员、Ⅲ度大骨节病患者和城镇“三无”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列>实施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糖尿病食疗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敬老院是指政府举办并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救助福利服务中心和农村敬老院,为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敬老院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和维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供养对象符合政策的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 卫生部门负责为供养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等部门应当对敬老院的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供给敬老院食品药品地安全监督。 供水、电力、广电等部门应当对敬老院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给予减免优惠,有安装费的减免安装费。 电信公司免收敬老院电话安装费,向每所敬老院提供一部电话优惠。 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定期为敬老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经常开展慰问敬老院活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到敬老院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 第三章 入院与供养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具有阿坝州户籍的五保对象(包括Ⅲ度大骨节病患者)和城镇“三无”人员为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六条 五保对象入院供养须由五保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材料,审核后报县民政局批准,并组织体检,由五保对象所在村(居)委会、五保户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入院协议。五保对象出院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订出院手续。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对象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相比看自体脂肪丰胸 奥妙身材的优势。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由,协议离婚程序。出院自由。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村(居)委会应承担的责任,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寄养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入院条件,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医药费处理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 (居)委会应当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集中供养对象去世后,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 第九条 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个人财产需要代管的,不动产由村 (居)委会代管,动产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十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当不低于当地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当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规模在50人以上的敬老院必须配备2-3名有厨师资格的人员上岗。 第十二条 每周食谱应当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应当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十三条 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