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对另一方个人房屋进行装修,应当是主动增值行为。我们知道,当今房屋装修也是不小的开支,装修开支的金额能达到房屋价值的四分之一甚至更高。但是,装修物品的贬值率也是非常高的,一般是在十年左右就要重新装修。因此,所谓的装修增值在若干年后其价值几乎为零。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协议离婚程序。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该条规定,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不享有个人产权的一方自己出资装修夫妻个人房屋的,若干年离婚时,不享有个人产权的一方因为装修贬值几乎得不到任何增值收益和补偿。除非夫妻双方在房屋装修前进行书面的约定,其实离婚诉讼程序。否则,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