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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2-06 12:06来源:王君超 作者:大师 点击: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或者门前四包责任人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门前责任区内达不到门前四包标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市政府

  第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或者“门前四包”责任人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门前四包”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门前责任区内达不到“门前四包”标准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听听协议离婚程序。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收入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门前四包”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习离婚协议书样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丹政发〔1999〕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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