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 第二十五条 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部件;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使用住宅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用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评估。 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提出改造、维修或者报废的建议。想知道协议离婚程序。评估报告建议报废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我不知道协议离婚程序。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报废的电梯应当现场解体,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电梯运行费应当用于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相关费用,并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费用收支情况。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在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不得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禁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分包或转包。禁止超越许可资质承揽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电梯使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前,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签字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起止日期和保养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故障报修及应急救援到达时限。协议离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外地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到市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四)建立每部电梯如实、详细的维保记录,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虚假维护保养记录; (五)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对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七)每年度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出具有检查和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报告; (八)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九)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在用电梯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电梯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