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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新政

时间:2012-03-21 10:15来源:随_Feng_飞翔 作者:宁静小屋 点击:
宁波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新政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时间:2011/12/01 推荐劳动法律师: ●女职工生产定额补偿标准顺产上调950元,剖腹产上调600元 ●丈夫参保,全职太太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产假工资调整为全单位参保人员平均工资 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11月23日

宁波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新政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时间:2011/12/01 推荐劳动律师: ●女职工生产定额补偿标准顺产上调950元,剖腹产上调600元 ●丈夫参保,全职太太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产假工资调整为全单位参保人员平均工资 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11月23日,宁波出台了《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今年7月1日以

  ●女职工生产定额补偿标准顺产上调950元,剖腹产上调600元

  ●丈夫参保,全职太太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产假工资调整为全单位参保人员平均工资

  浙江在线11月29日讯11月23日,宁波出台了《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在今年7月1日以后,生育保险定额补偿标准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也扩大了,协议离婚程序。产假工资也有了明显的调整。

  “以市民最关心的女职工生孩子为例,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要是顺产的话,女职工能比以前多拿950元补贴,剖腹产能多拿600元。”

  昨天上午,宁波市人力资源和局工伤生育处的工作人员对此作了一番解读。

  生育定额补偿标准

  顺产上调950元,剖腹产上调600元

  工作人员说,《通知》的一个要点,事实上协议离婚程序。是职工因生育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普遍得到提高。

  换句话说,今后生孩子自己掏的钱更少了。

  以前,宁波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顺产(正常阴道分娩)每人次2750元;剖腹产(剖宫术)4500元;阴道助产术3500元;引产术(住院)每人次220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每人次3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700元。

  《通知》规定,不同项目普遍上调,新的标准为:顺产(正常阴道分娩)每人次3700元;剖腹产51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

  “剖腹产以前能报销4500元,如果是今年7月1日后生产的,则能报销5100元,比过去多拿600元。”

  工作人员说,做计划生育手术的话,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也有了调整。

  比如人工流产术(门诊)(10周内)调整为每人次4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0~12周)1700元,引产术(住院)(12~28周)2500元。

  丈夫参保

  全职太太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根据《通知》,全宁波范围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这次也被列入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此外,《通知》还有一个最新的亮点就是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按国家规定,学会协议离婚程序。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通俗点说,就是丈夫参保生育保险的话,在家没工作的妻子虽然不能享受享受生育津贴,但生孩子的医疗费用也能报销了。

  产假工资

  由个人平均工资改为全单位参保人员平均工资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怎么算,这也是很多宁波市民关心的问题。

  按原标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是以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来发放的。

  《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将“本人”调整为“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这里有个公式,感兴趣的读者不妨自己算算“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

  举例来说,刘女士在11月28日剖腹生了女儿,可享受3个半月的假期,也就是105天。如果她所在的用人单位今年1月到10月份的全部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是1800元的话,那么刘女士实际能拿到的津贴是:1800÷30×105=6300元。

  再加上51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偿定额,那么在这段期间,刘女士总共能拿到元钱。

  在这里要提醒一句,不仅是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同样有假期津贴。

  可享受待遇的缴费期限

  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做了调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规定将“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根据浙江省政策修改为“满10个月”。

  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的合理性,为保障目前已怀孕但缴费时间不满10个月这部分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新政规定从2012年10月起执行“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的政策,2012年9月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职工既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城镇居民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育龄妇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将采用“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的办法来保障其生育待遇。(段琼蕾 吴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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