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举报,根据职责分工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后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组织、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的初审、申报及奖金发放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的原则: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在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凭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案件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其实离婚协议书格式。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受、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 (三)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接报。 第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可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或在接受举报后24小时内将举报线索移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被移交部门接到移交文件后要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移交部门和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对举报人按照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 (一)罚没款金额的5%。最高可奖励50万元; (二)罚没款金额较低,但性质恶劣,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给予1万元至5万元奖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