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颁布时间】 1997-10-13 【生效时间】 1997-10-13 【时效性】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学会继承权。批复如下:听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医疗。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3日 共1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