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6/12/2005 (第316章第9条) [2005年12月16日] (本为2005年第22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普查的进行 版本日期 16/12/2005 (1)处长须于2006年7月15日至8月1日(包括首尾两天)进行一项人口普查(在本命令中称为“有关普查”),以取得以下各项目的详情─ (a)在香港居住的人,但不包括─ (i)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及 (ii)在船只上居住的人,想知道工伤保险条例。(b)段另有规定者除外; (b)在位于香港境内的任何船只上居住的人,但不包括─ (i)当其时正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使用的任何船只; (ii)任何军舰;或 (iii)当其时正由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外国政府使用的任何船舶; (c)被任何人占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的并非船只的处所,以及在该等处所内的住户;及 (d)根据(b)段须接受普查的人所居住的船只,听说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在该等船只上的住户。 (2)在本条中─ “处所”(premises)包括任何楼梯、走廊及任何无遮蔽的地方; “船只”(vessel)指任何船舶、船艇或其他种类的船只,不论它是否用于航行或是否建造或改装作航行用途。对于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第2条 普查的目的 版本日期 16/12/2005 有关普查的目的是为取得在进行有关普查时,香港人口在人口统计、社会及经济方面的特点的资料。 第3条 可采用抽样方法 版本日期 16/12/2005 处长可采用抽样方法收集关乎有关普查的资料。 第4条 占用人须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项的详情 版本日期 16/12/2005 每名占用根据第1(1)(c)条须接受普查的任何处所,或在根据第1(1)(d)条须接受普查的任何船只上居住的年满15岁的人,须为有关普查的目的而就以下事宜向处长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项的详情─ (a)他本人、该处所或该船只,以及该处所或该船只上的住户;及 (b)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人─ (i)占用该处所或在该船只上居住;及 (ii)属─ (A)未满15岁且受他监护的;或 (B)因生病、无行为能力、不在场或其他充分因由而未能提供该等详情的。 第5条 销毁统计表格的期限 版本日期 16/12/2005 处长须于2007年7月14日或之前,将统计员为有关普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该等表格的所有副本销毁。 附表 版本日期 16/12/2005 [第4条] 须取得的详情所关乎的事项 A.就个人而言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别 是否住户成员 与住户其他成员的关系 于2006年7月14日上午3:00(“普查参考时刻”)身在何处 于普查参考时刻之前的6个月内是否多数时间在同一处所或同一船只上居住 预期于普查参考时刻之后的6个月内会否多数时间在同一处所或同一船只上居住 如非住户成员,是否在香港的另一处所或另一船只上居住 出生地点 国籍 种族 在港居住年期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通常居于香港或访客 过去6个月内身在香港的月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