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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时间:2011-11-28 00:48来源:太子殿下 作者:大峰 点击: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止。但在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何时截止有些人持不同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不应当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而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持此种观点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有些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这样劳动者拖的时间越长,其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样显然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实,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现有法律已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事实上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据此,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如果自己不主动,又拒绝单位的要求其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则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当然包括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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