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6-16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市经信委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市经信委制定的《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芜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市经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称监管部门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和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监管部门”)。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依法监管、属地管理和行政指导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芜湖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工作职责》(芜经融联〔2010〕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条 市经信委是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审批、检查考核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研究、实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县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行为,股东借款总额是否达到净资产10%及以上; (三)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 (四)是否有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行为; (五)是否存在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行为; (六)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未经核准变更机构名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审批事项; (七)是否超限额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未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是否实行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 (八)是否有高风险投资行为,是否有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拆借资金等行为; (九)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统计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是否按规定披露信息,是否有重大风险事件瞒报、迟报、谎报的行为; (十)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 (十一)是否持有过期的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是否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修复行为后果; (十三)是否有监管部门根据审慎性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管环节 第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对相关证件的原件进行查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新工伤保险条例。 对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开业时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经信委审核,验收记录应作为上报开业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 对提出解散、破产、撤销申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对其清算进行监督,清算完成后报市经信委。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