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6-29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6月20日南平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南平市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南平市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沈阳情人流产 收60万封口费小沈阳情人流产。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平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南平市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好商业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南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想知道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南平市知名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南平市知名商标采取由商标企业自愿申报,经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商标企业进行审核、公告、认定的办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南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 第二章 申请及认定 第六条 南平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四)申请人近三年无商标侵权行为;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认定南平市知名商标。 第七条 申请认定南平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三)该商标企业的概况和获奖情况; (四)该商标企业的商品近三年的产值、利税、广告费用等情况; (五)该商标企业的商标管理制度建立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六)该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南平市知名商标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禁止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南平市知名商标。 第八条 申请人注册登记地或者住所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知名商标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予受理,签署意见后向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报。 第九条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转报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予以初步审定并公示。 第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南平市知名商标,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书面异议的,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于30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与该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异议人可以申请听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定。 第十一条 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的,视为南平市知名商标,不再参加南平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二条 南平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被认定的南平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被认定之日起计算。期满不再申请延续认定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南平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