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生效时间】 2011-11-27 【时效性】 有效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7月19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公用、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xingongshangbaoxiantiaoli/2011/1126/41294.html。 行政执法、环保、质监、交通、工商、规划、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立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学会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等; (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有与所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电力、电信、供水、供热、燃气、排污、园林及市政道路维护等工程开挖的建筑垃圾需要用于回填的,应当采取围挡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边环境,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余留的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当采用混凝土或者沥清进行硬化。硬化路面长度不得少于五十米,如因现场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长度的,进出口路面应当全部硬化。 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清水贮存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