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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变动部分对比

时间:2011-11-28 05:02来源:ehio 作者:emillyz 点击:
2004年 起实施 主要修改 工伤认定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2004年
起实施
主要修改
工伤认定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不光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也能认定为工伤。,
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在此类工伤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成为焦点,。工伤赔偿最新条例
认定标准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常见为交通肇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行政部门决定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一般为单位报请)。明确了时限中止的情况。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是否需要先申请,然后才产生时效中止,或者直接是时限中止。
行政部门决定期限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必要时可延长30天。
费用支付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修改
一级 2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一级 27个月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相比看http://www.hnfzb.gov.cn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保险基金支付。
例:20岁十级工伤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元(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元。
总数.4元
原条例:基金支付.4元,单位支付元。
新条例:基金支付.4元,单位支付元。
单位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左右降低到30%左右。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修改
按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为60个月的市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计算,为34.35万元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修改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删去第四项。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发生工伤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取消了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增加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由“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变更为“额2倍以上5倍以下”
其他主要改动
1、 增加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的规定
2、 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划拨出来,不是简单的与其它债权按照位阶清偿,处于保障地位。
3、 加重了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新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主要变动部分对比
第四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生活费支付标准有改变。
按照新方法生活费按每月3552元确定。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2009年为元。即现在总共可以赔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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