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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生效时间】 2011-11-30 【时效性】 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08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等规定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 由其他机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事实上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涵义)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五条(前置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相比看工伤赔偿最新条例。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节能评估文件分类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照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同时满足以上两项分类标准的项目,按照第一项执行。 (四)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应当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库)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本市节能评估机构库,并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共5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