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事实上 举证责任分配。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件举报。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
(四)其他途径。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应办理接报受理记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相比看劳动。形成专门案宗,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24小时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七条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能速查速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快速查办,对危害大、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案件要即报即查。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三)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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