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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伤保险待遇(2011年修订版)(3)

时间:2011-12-07 16:00来源:佘秋雨 作者:地衣印象 点击:
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工伤死亡待遇 标准 待遇 备注 丧葬补助金(月) 6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其它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10% 死亡职工工资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工伤死亡待遇

标准

待遇

备注

丧葬补助金(月)

6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其它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10%

死亡职工工资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计算约为37万)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1、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对比一下家暴频发触目惊心 反家暴立法迫。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2011新工伤保险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齐精智律师著中小企业(西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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