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16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新工伤保险条例。 【法规标题】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时间】1990-6-16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总结事故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法规标题】船舶统计规则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时间】1990-6-16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总结事故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交通厅(局)、交通部大型骨干航运企业、部属港口、工程、救捞、航道、航务企业事业单位及双重领导港口(以下简称“部大型骨干企事业有船单位”),以及各地港航监督部门(含各海上安全监督局,下同),对本省、本单位船舶或辖区水域内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按本规则统计报告。 船舶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或的交通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船员工伤和失足落水事故以及船舶发生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等,不适用本规则。对于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对船舶交通事故,应按下列分类统计报告: (一)碰撞;(二)搁浅;(三)触礁;(四)触损;(五)浪损;(六)火灾;(七)风灾;(八)其他。 本条中“其他”类事故,是指(一)至(七)项分类、以外因素造成的船舶交通事故。 第四条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船舶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具体分级标准见《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第五条 事故统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对外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时,应《交通部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具体办法》和其他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事 故 统 计 第六条 船舶在统计期内发生事故,不论是否已处理完毕,均应按本规定统计填报。填报时未处理完毕的事故,听听镇平。处理完毕后应予以更正;跨年度结案的事故,更正时应注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其损失金额应统计在发生年内。 第七条 除第九条规定情况外,船舶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以上事故”),应按以下规定填报船舶交通事故报表: (一)各省交通厅(局)对本省所属船舶发生的事故,应按月度和年度分别统计,填报《船舶交通事故报表〔本省(本单位)〕》。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xingongshangbaoxiantiaoli/2012/0316/719569.html。 (二)各省交通厅(局)的港航监督部门对本省辖区水域内的所有船舶发生的事故,应按月度和年度分别统计,填报《船舶交通事故报表(本省辖区)》。对外省船舶在本辖区水域内发生的事故,应及时填写《船舶交通事故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寄送事故船舶的所属单位(乡镇船舶寄送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事故船舶所属省交通厅(局)。各省交通厅(局)应将其纳入本省事故统计中。 共6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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