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产期错算20天 母摘子宫婴儿死亡来源: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接诊医院被判赔偿产妇17万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朱静 通讯员 李晓梅报道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医务人员疏忽大意错算预产期,导致产妇子宫摘除、新生儿死亡的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徐州市某大医院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女)、陈某17万元。对于 天津 。
接诊医院被判赔偿产妇17万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记者朱静 通讯员 李晓梅报道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医务人员疏忽大意错算预产期,导致产妇子宫摘除、新生儿死亡的乙等医疗事故。被告徐州市某大医院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女)、陈某17万元。 2003年11月7日,准妈妈赵某来到市某人民医院就诊,事实上新工伤保险条例。接诊医师在未详细询问赵某末次月经的情况下,错断其为孕40+1周,待产。11月8日,接诊医师发现赵某的胎心监护 CST呈阳性,评2分,才想起仔细询问赵某末次月经情况,并推算出赵某的预产期应为2003年10月16日,此时已超出预产期20天,遂修正诊断:孕43+1周,过期妊娠,胎儿宫内窘迫。11月8日下午,新工伤保险条例。医院为赵某实施了分行子宫下段产剖宫产,术中取一男婴(过期儿),男婴因窒息后转儿科治疗。赵某术中大出血,并出现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症状,院方又为其实施了子宫全切除手术。新生儿也因过期妊娠、吸入胎粪过多,造成羊水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于11月10日晚死亡。相比看新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原告要求,泉山区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赵某及其子的救治过程进行医疗,鉴定结果认为院方的救治过程二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师明知末次月经对于计算预产期具有决定作用,本应详细询问原告末次月经情况,却怠于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错误计算预产期,其行为已构成应当预见而未有预见的过错。但鉴于原告入院时已为过期妊娠,应当对自己的病情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看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因此,酌定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过错责任。故泉山区法院一审做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赵某及陈某之子(已死亡)各项费用.40元(由赵某、陈某受领)。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两原告损失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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