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武警骗色 8个月得手四女人致3人怀孕 红网长沙9月18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主动找上门、QQ聊天、假装偶遇……穿着假武警制服的陈炎松,充分利用任何一个机会骗财骗色。 昨日上午9点,雨花区人民法院召开“五清查一打击”宣判大会,公开宣判涉及抢夺、盗窃、贩卖毒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多个罪名的20名被告人。其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陈炎松,在8个月内先后骗取4名女青年的信任,与其谈恋爱和发生性关系,致使其中三人怀孕,并骗取现金3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陈炎松,26岁,湘乡人,初中文化。他说自己唯一能拿得出手的,就是一副好皮囊。虽然曾经下田干活,仍是白白净净,斯斯文文,是出了名的“村草”。去年,不甘在家种田的陈炎松来到长沙,决定冒充武警骗女人的钱。为此,陈炎松购买了假武警制服、肩章和军衔标志。“这样容易取得别人的信任。”他在法庭上交代。 周某是陈炎松第一个下手的对象。去年8月,陈炎松化名“陈敏”身着武警制服来到周某家中,谎称自己是武警军官,在骗得周某及其父母的信任后,陈炎松与周某谈恋爱和发生性关系,致使周某怀孕,又以要参加部队培训和与他人合伙开店等为由从周某母亲手中骗得现金元。 同年12月,陈炎松通过QQ聊天认识张某,并身着武警制服与张某进行视频聊天,在骗得张某的信任后,陈炎松与张某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致使张某怀孕,并骗得张某和其家人的现金8800元。此后两个月,陈炎松分别用同一招数与刘某、江某谈恋爱并发生性关系,致使刘某怀孕。另骗取江某元、刘某450元。 8个月来,陈炎松骗得的赃款共元,均已被他挥霍一空。 昨日上午,陈炎松被判有期徒刑5年,和他一起被宣判的,共有6个案件的20名被告人,涉及抢夺、盗窃、贩卖毒品等多个罪名。 广西一男子冒充公务员骗财色 80多名女子上当 中新网南宁8月3日电 广西南宁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一名非公务员编制工作人员冒充自治区政府公务员骗财骗色,至少有80名女子被骗,其中被骗的对象“多是受过高等教育,有正式稳定工作,且资色可佳的适婚单身女子”。目前,这名男子因涉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被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5月下旬,一篇名为《惊爆!南宁公务男骗色骗情,受害人不断浮出水面》的帖子出现在广西当地颇具影响的红豆论坛,这一帖子随即引起众多网民的关注,截至8月3日,该帖点击量已经超过18万人次,而回帖也已超过3000人次。这一事件还在南宁时空网和天涯等知名论坛广泛传播。经过网民“人肉搜索”,这名冒充武汉大学 、南京大学等名校毕业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公务员”的男子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被公之于众。经查,该“公务男”真名叫杨某某,为广西南宁市卫生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到多名受害女子的控诉后,南宁市卫生局纪委随即对该名男子展开调查。 6月初,广西当地媒体《当代生活报》、广西新闻网等对假公务员杨某某骗情骗色的事件进行报道,随即南宁市公安局介入调查, 当地《南国早报》8月3日报道了这一事件的结果,这名假公务员涉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被检察院逮捕。 据报道,南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民警根据10名受害女供述,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世纪佳缘”征婚交友网站为平台,在该网站上通过查看女性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相片等信息,锁定交往对象后,向对方表明交往意愿,并索要QQ号码,随后在QQ上聊天时谎称“杨正涛”、“杨涛”,谎报“在广西区政府办公厅工作”、“在区政府搞经济规划”、“在南宁市政府”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虚报年龄骗取受害女子信任,后与其中9名女子发生性关系或强行发生性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受害女子罗某在杨某某住处见过“杨正涛”名字的假身份证,受害女子梁某在杨某某住处看见几张印有“政府”字样的光盘,受害女子叶某在乘坐杨某某驾驶的银灰色本田轿车时,见“广西区政府机关大院车辆出入牌”。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事实供认不讳。他说,几年来,他一共和80多个女子交往过,但能记起名字的只有34个。他还称与这些女子发生性关系均是双方自愿行为,承认“杨正涛”名字的假身份证、摆放“广西区政府机关大院车辆出入牌”的本田车等,是用于欺骗交往女性的工具,并坦言与多名女子交往并保持男女朋友的身份,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7月13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提请青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0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 据办案民警介绍,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杨某某一直狡辩称他是在和这些女子正常恋爱,并没有违法。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此案后,受害女子的反应也各有不同。大部分女子均配合民警调查,积极向公安机关举证,但也有一些女子出于种种顾虑,不愿出面举证。其中一名受害女子知道了被杨某某欺骗的真相后,仍对他抱有幻想,和他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大部分受害女子均表示,即使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悔恨并道歉,她们也不会接受,“一句道歉弥补得了我们的青春和损失吗?就算他得到惩罚,也是报应,是咎由自取。他对我们造成的是精神伤害,比肉体伤害更严重”。 而在红豆论坛中,网民在同情受害女子的同时,也有人认为部分受害者受骗是因为贪图虚荣。不过,多数受害者则否认自己贪慕虚荣,认为受骗是因为过于单纯,有受害者在论坛中说:“此人真的很善于狡辩,思维确实很清晰,给别人的假象很强烈,手段不说得有多高明,但是足以让一个女孩相信他。”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说明] 一、诈骗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三)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新《刑法》修订前作出的,但时间只早三个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适用。 各地诈骗罪立案标准8888人浏览-->北京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shu e te bie ju)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作了具体的规定:数额较大为3000以上,数额巨大为4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 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地方的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河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我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般为:(1)数额较大,以3千元为起点;(2)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3)数额特别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 四川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川高法[1998]82号颁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标准;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标准;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万元为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刑事附带民事 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江苏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苏高法[1997]30号文件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办理诈骗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 ,苏高法[1997]30号文件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办理诈骗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中国最新资讯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corrTxt_01{border-top:1px dashed #C8D8F2;width:95%; margin:8px auto 2px auto;font-size:14px;}.corrTxt_01 h3{font-weight:bold;padding:5px 0 0 3px;line-height:25px;margin:0;}.corrTxt_01 ul{padding:0 0 20px 18px;}.corrTxt_01 ul li{font-size:14px;line-height:164.28%;}.corrTxt_01 a {color:#009; text-decoration:none;font-size:14px;}.corrTxt_01 a:visited {color:#; text-decoration:none;}.corrTxt_01 a:hover {color:#c00; text-decoration:underline;}.corrTxt_01 a:active {color:#c00; text-decoration:underline;}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