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9-09-03 【生效时间】 2011-11-24 【时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方便人民群众,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09年9月7日起,向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等五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接访工作组,履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的职责,相比看遗嘱律师见证费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负责接待、受理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已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以及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案件。对未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接访的越级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看看合同。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省、自治区相关人民检察院接待,工作组不予接待。 根据工作安排,自2009年9月7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对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不再登记、接待。请上述五省、自治区的来访群众返回本地,依法向我院接访工作组或相关人民检察院申诉、举报。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共1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