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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输入木材检疫作业及处理要点」

时间:2011-11-28 04:02来源:阿根廷战神 作者:德州农民的热灶台 点击: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防检四字第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一、为防范国外林木有害生物经由木材产品侵入为害,以确保国内森林产业之永续发展及生态环境之平衡,并应木材产品输入形态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防检四字第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一、为防范国外林木有害生物经由木材产品侵入为害,以确保国内森林产业之永续发展及生态环境之平衡,并应木材产品输入形态之特殊性,为利输入检疫作业及处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实施检疫之木材种类及范围系指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列入中华民国进出口货品分类表第四十四章输入应施检疫之原木类、薪材、树根、树皮、未加工之木料与裁制材类等品目。


三、原木类木材以散装方式输入者,应由台中、高雄、基隆、苏澳、花莲等国际港埠输入。但因特殊原因须由其它港埠输入者,输入人应于输入前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核可。


四、自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中华民国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中列属甲、「禁止输入」项下光肩星天牛发生国家或地区输入之寄主类木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输出前应经植物检疫机关指定之检疫处理方法处理后始可输入,否则应予退运或销毁。前述检疫处理方法并应于植物检疫证明书上注明处理方法、处理日期、处理药剂及浓度、处理温度及其它有关处理之详细资料,并于处理后二十一日内输出。


前项指定之检疫处理方法如附件。


五、木材输入时,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应检附输出国政府植物检疫机关签发之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并同提货单及价格证明向植物检疫机关申报检疫,经审查检附文件符合规定,且经临场检疫合格后,始得输入。


前项输入之木材,运输途中如须经由木材特定有害生物发生国家或地区转运者,输入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于输入前取得植物检疫机关核准。


六、输入木材带有树皮者,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但自非光肩星天牛发生国家或地区输入未带树皮之木材,或自光肩星天牛发生国家或地区输入之非寄主类植物未带树皮之木材,输入时得免检附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


七、输入木材之检查数量以申报数量百分之一为原则,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必要时,植物检疫机关得视情况酌量增减之。


货柜装运之木材,检查数量除依前项规定为之外,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开柜数量以申报十柜以下者至少开二柜检查,每增加十柜加开一柜,不足十柜以十柜计。


八、输入人或其代理人应依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之指示,为受检木材之移动、拔取、反转、吊起及其它有关工作,提供劳务协助。


九、输入木材经检疫发现罹染一般管制有害生物者,应经适当检疫处理后,始得输入。有紧急处置必要时,由植物检疫机关径予处置;所需相关费用由输入人负担。


前项输入之木材无适当检疫处理方法或检疫处理设施无法处理者,听听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植物检疫机关得要求输入人办理退运或销毁处理。


十、输入木材检疫,应以向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之案件为单位整批为之,但原木类或其它经植物检疫机关指定之产品得个别为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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