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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

时间:2011-11-28 04:11来源:飘零的浮萍 作者:点亮乡村 点击:
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相比看糖尿病最好治疗方法。“代表在任期内,由于下列情形代表资格终止而出缺的,哪些症状是卵巢癌的征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进行补选:学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死亡的;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五)被罢免的;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八)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中“可以请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修改为:“可以请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



  2、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可以请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修改为:“可以请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协助组织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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