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 船舶的所有权 第7条 船舶的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规定。 这些规定与《民法通则〉第71条有关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一致的,即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8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船舶的特别规定。 我国的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根据这种情况,本条规定国有船舶的经营管理人,按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依法享受本法规定的有关权利,对比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本条规定,取得国有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船舶由国家授予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二是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我过目前的中央国有或地方国有航运企业都具有船舶所有人的地位。 第9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的法定程序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的登记手续。否则次种法律关系的成立或改变,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不能约束当事人以为的其他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改变了”海船舶登记规则“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听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船舶的转让为例,这一规定尊重了船舶买卖双方之间的意志,承认船舶买卖合同,即法律承认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又保护了其他各关系方对船舶所有权的利益。明确未经登记的不恩能够以转让为由对抗第三人对其主张的权利,也不得具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上的一个突破,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 第10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插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共有的规定。 由于航运业的初始投资大,在法律上确认多个所有权主体对船舶共同所有的关系,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航运事业具有一定意义。插共有关系可以发生于在公民与法人之间。这一点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如同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一样,插共有也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未经登记的,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本节是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规定。 船舶抵押是以船舶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抵押方式。同其他担保方式一样,船舶抵押权是项从属权利,依附与它所担保的主债、借贷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消灭。然而,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遇到的特殊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主要海运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对船舶抵押权作了较一般抵押权不同的规定,使船舶抵押权即具有抵押权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若干其他特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现代船舶造价昂贵,船舶抵押权是航运业融资购造船舶,取得营运资金的传统途径,又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可靠的担保,它有利于造船,航运,金融业的发展。 本节共十条,是关于船舶抵押权的定义,设立,登记,对被抵押船舶的保险,转让及两个以上抵押权受偿顺序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插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的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盗窃罪构成要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抵押权定义的规定。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抵押船舶的一方主债中的债权人,即提供贷款的银行,船厂,船舶出售人或其他债权人。低压人是指提供船舶作为主债务的担保的一方主债中的债务人,即船舶所有人。 设定船舶抵押权后,低压人对被抵押船舶继续享有船舶所有人拥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但是,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的处分全是受法律或抵押合同限制的。通常,在抵押合同中往往规定,抵押人将抵押船舶出售,转让或变更国籍时都必须得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分期偿还抵押权人的抵押贷款和利息。 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照抵押合同依法占有船舶,或依照本条规定拍卖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12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抵押权设定主体及抵押合同定立形式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