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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更规范程序更完善权责更明晰 三大看点聚焦《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日前,《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下称《条例》)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七章63条。该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出发,明确了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完善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了程序、创设了争议解决以及自行纠错等质量保障制度,为避免虚假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程辉介绍,目前,山东共有司法鉴定机构236家、司法鉴定人2624名,年办理鉴定案件8万余件,鉴定意见采信率在95%以上,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以往实践看来,仍存在着工作机制不健全、执业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鉴定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在国家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我省颁布实施《条例》,对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介绍,听说犯罪的构成要件。“《条例》是在《决定》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明确、具化,使得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依据更加充分、权责更明晰、业务范围更明确、实施程序更完善,对其他省份乃至全国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看点一:管理更规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条例》就实践中公检法司工作的衔接配合和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 《条例》第七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与审判、检察、侦查等机关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通报司法鉴定工作有关情况。 “此举密切了公检法司实践中的衔接配合,同时也强调了司法行政机关对鉴定业务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江守涛介绍说。 《条例》首次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职能,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决定》仅赋予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职能,而从实践中来看,多数鉴定机构设在基层,单靠省级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副长王忠泉告诉记者,司法鉴定监管权下放,将便于及时有效进行监管,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诉讼涉及的鉴定事项越来越广泛,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126/41280.html。迫切需要将鉴定范围具体、细化,纳入统一登记管理。”江守涛介绍说,“实践中,鉴定范围的不明晰,造成鉴定资源浪费、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等诸多问题发生,既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 相对《决定》,《条例》不仅包括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还进一步细化了目前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鉴定类别,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更能满足当前司法审判的需要。 《条例》对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也进行了细化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要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且有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 适应的技术能力。此外,《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岗位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申请或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保 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和水平。http://www.hnfzb.gov.cn。”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侯黎明表示。 看点二:程序更完善 对司法鉴定相关程序的设计更加灵活、便民和完善,这也是《条例》的一大看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拥有启动鉴定权,但当事人是否有启动鉴定权不明确。”王忠泉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个人委托鉴定。但实践中,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当事人自行取得鉴定意见往往不被采用,不利于维护合法权益。”为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