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3-08 【生效时间】 2011-12-08 【时效性】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国务院《》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创新精神,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我不知道什么叫表见代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选择适当的项目作为立项申请。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方面的立项,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第八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拟定法规草案的,应当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汇报,按规定时间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立项申请。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按规定时间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立项申请。 第九条 立项申请应当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或者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汇总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涉及拟定法规草案项目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沟通,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一)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工作要求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的; (三)不符合本市实际需要的; (四)对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五)相同立法项目已列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立法计划的; (六)其他不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涉及拟定法规草案项目的,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提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需要增加立法项目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政府予以确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应当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成立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起草人员。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