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市景观照明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照明设施。 区、县(市)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新建高层建筑附属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和验收;
(四)景观照明设施应当达到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标准,权属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及时修复,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学会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02/46389.html。具体审批办法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二)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
(三)设置牌匾、标识、五平方米以下电子滚动显示屏等设施,应当经市和区、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内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信息栏设置的规划和标准。公共信息栏由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规划和标准设置。
信息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和广告。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废品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加强经营场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听听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界限标志,车辆摆放整齐有序。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除雪、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专业清扫保洁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定时清扫,保证街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整洁,并应当提高湿式作业率和机械化清扫率。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第二十九条 收集和管理各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和管理;
(二)推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规定地点投放垃圾;
(三)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餐饮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四)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存放,不得裸露堆放,随时清运并按照规定的地点排放,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五)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
(六)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站、点应当配有专人管理。
商场、饭店等单位对其产生的垃圾,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排放,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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