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诉称:其于2007年9月26日申请了“一种治疗高血压X方法”的专利,申请号为.6。2008年3月1日,A研究院主动写信联系王X,提出为其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服务。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08/50062.html。双方经过接触于2008年10月23日签订《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同》。王X依合同的约定按照A研究院的要求提供了全部材料和费用,而A研究院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王X与企业进行有效的对接。A研究院只是为王X提供了两个企业的电话并嘱咐依A研究院的名义与企业洽谈。王X联系到企业后说明情况后,企业即以不需要而直接拒绝,根本没有洽谈合作的意向。王X后来多次联系A研究院,A研究院已不再有以前的积极态度。A研究院提供的合同条款内容含糊不清并故意拖延浪费王X的时间和金钱。学习表见代理的特征。故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同》;二、A研究院返还2930元中介费、汇款手续费29.3元及来京费用1000元;三、诉讼费由A研究院承担。 被告A研究院辩称:在签订《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同》时,A研究院特别强调了作为技术持有人在做技术转化过程中要与其密切协作,以及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的必要性。也特别要求王X签订《技术保障确认书》。在给王X提供对接企业的同时,也书面传真了对接要求,明确了要求王X把洽谈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A研究院,好根据反馈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从而进一步确保对其技术转化工作的顺利实施。王X只同企业方做了一次沟通,并且在没有与A研究院说明具体事项和按照事先约定的程序履行合同要求的情况下,直接指责合同有问题,听说http://www.hnfzb.gov.cn。要求A研究院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王X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王X与A研究院于2008年10月23日签订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同》; 二、A研究院返还王X中介费人民币二千四百元; 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于2009年3月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
二 ○ ○ 九 年 三 月 六 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