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生效时间】 2011-12-20 【时效性】 有效 《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专项拨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级经费中支出,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布置、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在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从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名单,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告知选举事项,并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本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方法;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受理村民的申诉和举报;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共5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