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1]76号 【颁布时间】 2011-11-23 【生效时间】 2011-12-16 【时效性】 有效 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但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在向执行单位申请免税进口额度时,已经执行单位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转让和销售。对违反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暂停其1年免税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犯罪构成要件。暂停其3年免税资格。 六、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1.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2.201*年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n/n/n/n/n.files/n.zip 共2页 当前为第2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