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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

时间:2011-12-22 12:51来源:一盏心灯 作者:层然 点击: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平市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南平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获得南平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平市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南平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获得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南平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南平市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被撤销南平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南平市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九条 参与南平市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听说多少金额构成诈骗罪。公正廉洁,在质量奖评选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南平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评审、办公经费、奖杯、标志征集等费用由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按实拨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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