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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时间:2011-12-23 10:44来源:小哥 作者:幸万良 点击:
《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


   《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及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收存与使用的监督管理(以下称预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政府监控和银行专户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下设的房产信息和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受监管部门委托从事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是预售资金监管的专户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具体承办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的管理工作。成都购房须知



  第五条 监管部门应与专户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网络监管系统,实现有关信息的即时传递与数据交换,对预售资金进行即时全程监管。



  专户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保证金等。



  第七条 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称监管专户),并对其中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一般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后止。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在指定的监管专户内,以预售项目为单位开立监管分户账(以下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部门、专户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看看重婚罪的认定



  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项目预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监管账户;确因建设项目需要变更的,经监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变更。变更后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监管账户,原监管协议终止。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预算书);



  (二)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用款计划);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应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和代征代建等费用概算;



  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表应以2层为进度周期;



  项目用款计划应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用款计划分次申请用款。



  监管部门应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项目工程预算,参照本市建设项目综合造价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核定需重点监管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额度。



  完成初始登记节点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售许可证上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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