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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1-12-30 00:15来源:黑涩小光芒 作者:AaronC艾润 点击:
自诉人祁X、孟X以被告人祁X敏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祁X的诉讼代理人祁X福、自诉人孟X及其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人祁X敏及其辩护人牛XX到庭参加诉讼。现

自诉人祁X、孟X以被告人祁X敏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祁X的诉讼代理人祁X福、自诉人孟X及其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人祁X敏及其辩护人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祁X、孟X诉称: 2004年3月29日,被告人祁X敏在与祁X有争议的宅基地处挖土时,祁X赶到跟前制止时,被祁X敏推到沟里,并用水浇到祁X头上,还用铁锨向祁X头部扬土,后祁X被送到A人民医院治疗9天,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4年4月9日,祁X福与孟X去丈量宅基地尺寸时,祁X敏纠集其家人对孟X、祁X福进行殴打,致孟X头皮裂伤并造成脑震荡,被送入A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8天,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要求追究被告人祁X敏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人祁X敏辩称:祁X的伤是他自己躺倒造成的,我只往他身上泼水、扬土来。我承认打孟X来,我同意调解。

被告人祁X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祁X的伤是他家人所致,应由他自己承担,孟X的伤是他找上门来才发生吵打的,对她所花医药费应适当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04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祁X敏在与自诉人家有争议的宅基地挖土,自诉人祁X坐在挖掘机前不让被告人挖,被告人往祁X身上扬土,并泼水,造成祁XL2、3椎体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经济损失2316.8元。2004年4月9日下午,双方再次发生互殴,被告人祁X敏用砖头将孟X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经济损失255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1、被告人祁X敏供述:3月29日上午我正在挖土,祁X过来不让挖,坐到挖掘机前边,我就和他吵,我没打他,我往他身上扬土来,用手往他身上泼水来,他就在地下打滚,后来就停了,段X恒见来。

2004年4月9日下午2点钟,我正在盖房子,祁X福、孟X、祁X义、赵X菊、祁X福的妹夫、祁X福的外甥几个人拿着铁锨要挖地槽,我就不让挖,然后就吵起来了,他们几个就围住了我,就推搡,打开我了。祁X福、祁X义、赵X菊他们三个把我按到地上,赵X菊用砖砸我,砸到我肩膀上了,后来乡亲们把我拉起来了。我就打祁X福、孟X、祁X义,打到孟X头部,哪一边我记不清了,用砖头打的,头部出血了。

2、自诉人祁X陈述:3月29日我吃过早饭,我的儿媳妇孟X就对我说,祁X敏又挖咱家的土哩,我就和他一块去了,到了我家的宅基地后,李X青正用一个挖掘机挖土,我就坐到挖掘机的前边不让他挖,他两口子就用土往我脚上和头上扬,还往我的脸上吐,后来他两口子又推了我几下,以后的事就记不清了。就推了我几下,没有打。

3、自诉人孟X陈述:2004年4月9日我被马庄村的祁X敏和他媳妇李X青给打伤了,那块宅基地发放给我家好几年了,祁X敏硬要占,我家不让就打开了架。我的头部是祁X敏打的。4月9日我和我丈夫祁X福拿着尺子到宅基地上准备量尺寸,祁X敏家两口子就和他家亲戚等好多人不让量,我家就和祁X敏家吵了起来。赵X菊和我孩子叔叔祁X义都出来了,当时我们要量尺寸,祁X敏拿着菜刀就不让量,那时祁X敏家孩子姨夫就上前抓住我丈夫,照我丈夫的鼻梁上就是两拳,我见那人打我丈夫我就往前走要拉开他们,祁X敏家两口子从后边就把我按在地上,祁X敏用菜刀照我头上砍了一下,把我头砍破了,我就晕倒了。

4、证人祁X义证:2004年4月9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我哥祁X福家歇着,我哥和我嫂找尺子出去量地,不一会就听到外面吵起来了,我跑出来想劝,刚不多一会就来了一个四十多岁、光头的人,当时我哥祁X福正在和祁X敏家人争吵,那人上来二话不说,揪住我哥就打,我就赶紧上去拉,那人顺手拿了一块砖头,照我头面部就砸开了,我就用胳膊挡,这时祁X敏爱人李X青也用砖头往我后背砸,后来被那个光头按倒在一个水坑里,面冲着下,我就什么也看不清了。后来才听说那个光头是祁X敏家小孩姨父。

5、证人赵X菊证:昨天下午3点左右,我听见祁X敏家和我家儿子祁X福吵架就出来了,当时祁X敏手中拿着棒子,你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祁X福和他媳妇拿着盒尺,要量尺寸,祁X敏就回家拿了一把菜刀,祁X敏还没来得及剁盒尺,祁X敏孩子姨夫就上前抓住我儿子X福照着鼻梁子就是几拳,我一看打我儿子就上前,我就被祁X敏媳妇他们三个女的抓住头发打了一顿,我就不知道事了。当时她们围住打我,我没有看见怎么打的孟X。

6、证人祁X福证:2004年4月9日下午我和我媳妇孟X到宅基地那去,我拿着铁锨和盒尺,准备用盒尺量量后收拾收拾,我们去后我村祁X敏拿着棒子不让我们用尺子量,我就开始吵。不知什么时候祁X敏拿着切菜刀,不让量,并说如果量就弄死你们,我就拿着铁锨想按着他家的沟整整,还没有整,祁X敏家孩子姨夫就上前抓住我的铁锨说要干吗呀,同时用拳头照我鼻梁骨和左眼就打了几拳,X敏父亲就要打我,我就要和他们打架,被人拉住,连推带搡就到了北边一个土沟里,把我按倒了,X敏的父亲用拳头照我身上乱打,后来我又翻身起来,那里X敏的孩子姨夫就和我兄弟正在打架,那边X敏他们正在打我媳妇,当时挺乱,别人就把我搂着推到了胡同里。

7、证人祁X省证:2004年4月9日下午2点钟,我去祁X敏家看,在屋里坐了会听盖房子的人说外面吵吵哩,我就出去了,看到祁X福、祁X义还有两个男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们都拿着铁锨,赵X菊吵开了后拿了块砖头,祁X敏拿着菜刀要剁他家尺子,然后就吵开了。我就去拉祁X敏,赵X菊就用砖头照我头上砸了一砖头,我的头上就流了很多血,别人就把我抬走了,他们之间是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

8、证人胡X利证:2004年4月9日我去给祁X敏家送楼板,去了后看到两个男的和一个岁数比较大的女的正和祁X敏、李X青吵架、推搡,我就过去拉,他们说我拉偏架,说我是梅花村的,要打我,听说是祁X福的兄弟用砖投我,我就躲,祁X福就推我,把我推倒在水坑里了,后来就有人把我送回家了。

9、证人李X青证:4月9日下午2点多,我正在屋里听到外边有人喊我,我就出来了,出来和祁X福家吵了几句就回去了,回去后听着他们还吵就又出来了,看到祁X福、孟X他们拿着尺子我就坐到尺子头不让他们量,祁X敏、祁X福他们就吵,学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赵X菊、孟X就把我按倒在地上,赵X菊用砖头往我后背上打了一下,祁X敏过来就把赵X菊拉开了,祁X福家妹夫过来就要打我,张X敏过来就把祁X福的妹夫拉到一边去了,我见他们按着祁X敏去拉,也没看到他们是怎么打的,只看到他们身上有血。赵X菊用砖头打我孩子姑姑来,把头打破了,流了很多血。

3月29日上午我用挖掘机在挖土,祁X就过来了不让挖,他就坐到了挖掘机前边,我就和他吵,吵也不让挖,谁也没有打谁,他没有伤。祁X的媳妇说你怕死呀,你土上躺着去,他就土上躺着去了,我们一看他在土上躺着我们就回家了。段X恒见来。

10、证人靳X分证:4月9日下午4点,我开推土机给大队修机子,看到祁X敏家与祁X福家打架,当时离得比较远,只看到他们两家用砖头乱投,谁投住谁,谁打住谁我没看清。我看到孟X和祁X省头上有血,别人有没有血我没有看到。

11、证人张X海证:4月9日下午4点我听着他们两家吵架哩,出来一看,看到祁X敏和祁X省头上有血,孟X头上也有血,我就拉,他们就不打了。她俩头上的伤是谁打的我没有见。我看到祁X敏的孩子姨夫和祁X义正在撕扯,祁X福用砖就投,没投住祁X敏孩子姨夫,投到了祁X义的头上,祁X义的头上就出血了。赵X菊和祁X福身上的伤没看到是谁打的。

12、证人张X伟证:3月29日上午我从那地方过见他两家吵架来,我没有见打,后来就走了。

13、证人魏X艳证:我见他们两家吵架来,祁X敏往祁X身上扬土来也泼水来,祁X敏打祁X我没有看见。祁X敏没有推祁X。

14、证人段X恒证:那天(3月29日)我有事从那路过,见他们吵架来,我没有见打,祁X敏往祁X身上泼水来,也往祁X身上扬土来。我没有见推。是他自己坐到挖掘机前面的。

15、证人祁X辰证:他们打时我没有见,打过后我才看到的。

16、自诉人祁X、孟X的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

17、自诉人祁X、孟X的医药费等票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X敏虽未打、推自诉人祁X,但承认往祁X身上泼水、扬土,且有祁X法医鉴定佐证,应认定祁X的伤系祁X敏所致。祁X敏致伤孟X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被告人祁X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由此给二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自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祁X敏已将赔偿款押至我院,属酌定从轻情节。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X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祁X敏赔偿自诉人祁X、孟X医疗费、陪床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870.8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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