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相关概念,和表格没有任何关系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本人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相比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学习论表见代理。实践中,有些单位为获取微量的经济利益,擅自允许某些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印章、账户、企业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或手续费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行为人原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行为人本身属无权代理。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指代理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行为人本来具有代理权,但因代理权被撤回或其他原因而消灭,如果第三人对该假象无过失,仍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