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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必要共同犯罪”?

时间:2012-01-29 13:58来源:胖胖智能鞋柜 作者:晨语 点击:
不,一楼没有说错.因为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是相并列的两个概念.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可以单独事实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比方说故意杀人,可以一个人实施,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
不,一楼没有说错.因为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是相并列的两个概念.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可以单独事实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比方说故意杀人,可以一个人实施,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刑法分则明文的规定必须由二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比方说聚众赌博等,不可能一个人单独实施。所以"必要"共同才能犯这个罪,呵呵
刑法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如聚众犯罪、赌博等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必要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许策(Schuetze)于1869年提出来的。这一概念一直是刑法学学理上的概念,并未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定义或者解释。但是,对必要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特别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有规定,而且必要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刑法学家从刑事立法例中概括出来的。必要共同犯罪虽然是对共同犯罪种类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但是却是理解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一把钥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实质、处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 对于必要共同犯罪,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有着大致相同的解释。德国社会刑法学派代表人物弗兰茨·冯·李斯特认为,根据构成要件,从概念上看需要多人共同协作的犯罪,为必要之共犯。在此种观点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技术意义上的共同正犯,因为所有的必要的共犯都必须参加犯罪。其意思是指,必要的共犯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实质上行为人在共同意思的范围内,共同实施其各自的行为,因而形成所谓“共同正犯”。德国刑法学者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也认为,如果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要这样来理解,即实现该构成要件在概念上必须要有数人共同参与,就成立必要的共犯。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必要共犯”这一表述并不是完全的确切,因为它实际上可能涉及共同正犯问题,对他人的共同作用不需要达到共犯阶段。而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则认为,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有一些只可能由多个主体的行为构成,如果只有一个犯罪主体,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必要共犯”,或者更正确地说就是必须以多个主体为存在前提的“必要的多主体构成”。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认为,刑法分则中根据犯罪构成要件上要求只有复数的人才能实行的某种犯罪,它是已经预先设定了,该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是取决于复数的人去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就称为必要的共犯。日本刑法学者板仓宏认为,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构成要件上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必要的犯罪,也可以称为多主体犯。苏联和俄罗斯刑法理论界在对共同犯罪的分类上没有必要的共同犯罪学说。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事先通谋的加重责任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团体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集团。Γ·A·克里格尔在此基础上将共同犯罪分为未经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有组织集团、特殊的共同犯罪-犯罪组织。以后的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刑法理论基本上是按这一理论对共同犯罪进行研究的。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刑法理论虽然没有对必要的共同犯罪进行论述,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一下苏联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就可以看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涉及到的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有关条文的规定时,还是将必要的共同犯罪理论运用到刑法分则的条文当中去了。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刑法理论则更没有关于必要的共同犯罪的论述,但是,在有关法律规定中也还是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其中,如英国《1986年危害公共秩序法》废止了原来关于暴动(riot)、骚动(rout)、非法集会(unlawful assembly)和滋事(affray)犯罪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暴动、暴力骚动(force rout)、滋事犯罪,规定暴动罪要求十二人以上参加才构成犯罪;暴动骚动罪要求三人以上参加才构成犯罪;滋事罪可以只有被告人一个人在场即可构成。由此可见,英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暴动、暴力骚动罪其实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因为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刑法理论并无必要共犯的理论,也无成文法对必要共犯的立法例。但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5—1条规定的骚扰不解散罪等其实也就是必要共犯的立法例。 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郑健才认为,通常所谓共犯,皆为任意共犯;即犯罪行为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亦可以由数人共同实施者是。若犯罪行为必须由数人共同犯罪者,则为必要共犯。韩忠谟认为,犯罪有在性质上非具有二人以上之共同关系即无由成立者,学理上称之为必要的共犯。与之相对者则为偶然的共犯,所谓偶然的共犯,乃指在犯罪性质上本得由一人单独实施,而事实上偶然以数人共同行之者而言,通常之共犯多属偶然的共犯。张灏认为,凡构成犯罪的事实,必须二人共同实施者,谓之必要共犯。凡构成犯罪之事实,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亦可以由一人单独实行者,谓之任意共犯。刘清波认为,法律上以数人共同为必要者,称为必要的共犯,非为必要者,称为任意的共犯。 对于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我国大陆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解释。高铭暄先生等认为,任意共同犯罪,即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单独实行的犯罪,由数人共同实行。必要共同犯罪,即刑法上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这种犯罪是不可能由一人单独构成,而是以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条件。林准先生等则认为,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数人共同实施的。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相比看关于表见代理。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这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赵廷光先生等认为,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行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共同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构成这种犯罪并不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为必要条件,因此,任意共同犯罪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犯罪,一个人不可能构成犯罪。 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界对必要的共犯或者必要的共同犯罪概念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必要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即具有法定性;二是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为必要条件,即具有犯罪主体的复数性;三是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其必须是共同犯罪,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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