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卖方,与买方乙商谈2000元的一件商品,期间,甲出去接电话,便委托在其店的好友丙帮忙看一下店,乙要求丙1800元将商品卖给乙,丙称等甲回来,乙称其着急走,丙不忍错过一次买卖机会,便将商品卖给了乙,结果甲打完电话,听说1800元卖了商品,觉得亏,便向乙追回商品。问丙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原因?
我的意见是构成了表见代理,因为符合表见代理的三个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订立合同时,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20/129024.html。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关系,表现出有代理权的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即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我同事认为丙主观上是恶意的,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请教法律大侠,解答一下。 个人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当时丙在甲方店中,甲又有交代。足以使乙方认为丙方为店员或老板之一。 我认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3、相对人是善意且没有过失。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而本案当中,丙没有代理权,且甲让丙看店的意思表示足以让相对人乙相信丙是有代理权的,他很有可能将丙当成了店员。而且相对人乙并不是恶意的,它只是比原先的价格低了两百元买走了商品,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他是善意的第三人,本案当中也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实,所以构成表见代理。 甲可以向丙追偿,要求其赔偿两百元钱,但是不能让乙把画归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