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硕联考指南上说,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高教社出的法硕联考分析却说除犯罪行为外起于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请问哪一个是正确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究竟哪些属于必要要件,哪些属于选择要件? 首先,危害行为作为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是没有争议的。在此不论。 其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争议的是危害结果是否是必备要件。其实,这个问题之所以存在争论,是因为两种教材中对“结果”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存在分歧。法硕联考上所说的“结果”,不仅包括了实害结果,还包括不具有实害的结果,比如行为犯 比如危险犯 也包括在其中了。 而高教社的分析,并没有将危险犯,行为犯包括在其中,所以他认为,这是选择性要素。 再次,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 因果关系在我国的学术界也一直存在争议。曾经的通说,是必然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一个危害行为能够内在的、决定性的、必然地引起某个危害结果发生。这种说法过于武断。因此有人提出了偶然因果关系说作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补充,即,两个因果关系偶然的发生交叉,前一个果是后一个的因。比如,甲追乙,乙逃跑,看着诈骗罪。被丙开车撞了,乙被撞死。甲追乙,就是乙被撞死这一结果的因。 所以,指南中之所以认为因果关系是必要要件,因为其采纳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相结合的学说。而分析之所以将其作为选择性要素,是因为分析中所运用的还是曾经的通说。 我个人的意见,是赞同指南的说法。即,必要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趋向性越来越大的说法。 最后,所谓的选择要件,指的是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这个应该是比较好理解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些帮助^^ 危害行为是必要要件,要知道,在有的犯罪中只是行为犯,不一定要有结果发生,如绑架.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