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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B公司负责一项工程,A委托代理人甲处理300万的支付款,每次交易都以甲出具的A公司的发票作为依据,B把款项给甲,并收A的发票。最后一笔款项130万,甲收到B的款项后携款潜逃。此时A又继续向B催要这比款项,B出具当初所开发票,A不承认曾出具此发票。后经鉴定该发票是一张伪造的假发票。
问题是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我想肯定是不构成,因为违反构成要件,相对人是有过失的),那么这比款B还要全额还给A,属甲个人对B的诈骗?这么理解是否完整了? 表见代理是一方本来没有代理权限或者超过代理范围或者超过代理期限,而其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他。同时另一方需是善意的。 你这种情况B应该是免责的。首先B完全是善意人,而且已经履行的义务。此时甲对B构成了诈骗。同时A没有权利向B要钱,而是应该找甲追尝。这个案件中A B都是受害者 ,两方都要找甲。不同之处,B只不过要一张真的发票,而A要130万 非常肯定的一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B不用再给A钱了。 你为什么说肯定不构成呢, 这个过程中就你述说的,相对人应该说没有过失,完全是善意的,可以构成表见代理。 理由一楼上说的都对。 B不用还款给A,A要甲追偿。甲可能构成诈骗罪,虽然诈骗对象是B,但责任还是在A公司选人用人不当上。对B公司来说,甲是A公司内部的人,他们是一致的。 此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B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