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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和盗窃罪

时间:2012-01-29 20:54来源:曼莎 作者:静水 点击:
杀人后另起犯意取走财物应当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杀人后另起犯意取走财物应当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 哪个是对的? 看故意杀人的场所。如果在野外,应定为侵占。因为按一般社会经验,此时被害人财物已属于遗失物。如果在室内,你知道 表见代理
杀人后另起犯意取走财物应当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杀人后另起犯意取走财物应当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 哪个是对的?
看故意杀人的场所。 如果在野外,应定为侵占。因为按一般社会经验,此时被害人财物已属于遗失物。 如果在室内,你知道表见代理案例。应定为盗窃。因为按一般社会经验,此时被害人财物仍处于被他人占有的地位。
A对,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
按故意杀人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理由如下:杀人完成另起犯意需要另外定个罪名,但此时杀人者并没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合法占有非法取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按故意杀人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首先应该了解,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啊。侵占罪是 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你说的案例中,从杀人到取财的过程,属于非法持有,故不构成侵占罪。
A对 杀人后另起犯意,属于两个犯意,两个行为,两个结果,有两个罪的犯罪构成,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侵犯的是所有权,强调秘密窃取; 侵占罪,包括侵占合法占有物、侵占脱离占有物(遗忘物、遗失物、埋藏物等),其基本特征是其起初的占有并非非法,即一开始是合法占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 杀人后,从社会观念来说,被害人的财物并未真正脱离被害人观念上的占有和所有,但被害人已经被害,因此行为人是一开始便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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