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到底属不属于共同犯罪啊?怎么有的说是共同犯罪,有的说不是阿?麻烦给一个准确的答案阿!谢谢! 律师解答: 1.不是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很明显二者不是同一种犯罪。 3.走私毒品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秽物品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一般共同犯罪的罪名都是一样的。 ai 不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是不同的罪名,不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 “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单从这点上就是共同犯罪了 不是,因为不是相同的故意 不是共同犯罪。两人没有共同走私毒品和淫秽物品的故意,只是在运输工具上取得一致,但运输工具的一致不是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意;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所以两人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 从另方面分析,如果认为乙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那么他的犯意何在? 广东胡律师: 两人属于不同的罪刑,不属于共同犯罪,刑罚所依据的法律都不同。 乙所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钱某所犯的是走私淫秽物品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