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和一个姓汤的男人在相亲会上认识并恋爱,交往期间他为了表示对我好,于是他就把他的工资卡拿给我,并把密码改成我的生日,说我可以用他卡上的钱买东西.但随着交往的深入,我父母渐渐发现这个人道德品质存在很大的问题,喜欢说谎,说大话.于是要我和他分手.直到今年2月我发现我怀孕,找他商量怎么办,他表现让我对他很讨厌,我下决心和他分手.但就在2月底时我拿了他的卡到银行取了3000元钱,分手后他不甘心,硬说我是偷了他卡上的钱.3月12日在我们当地刑侦报了案,刑侦也立了案,到银行调取了监控录像.而且从2月底至今,经常打电话骚扰恐吓我.今天还冒充刑侦民警打电话给我母亲.我和母亲到公安局刑侦中队,当时接案民警不在.
请问这种情况,我够的上盗窃罪?卡是他给我的,密码也是他告诉我的,钱我确实取了,但是取了之后我给他了.他能不能说我没给他钱?我应该采取什么办法? 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是法定的目的犯,由于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秘密窃取,所以你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反之,对方的行为构成侵权,还涉嫌犯罪,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告他,他的骚扰行为对你构成侵权,他冒充刑侦民警进行欺骗,涉嫌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且他的行为还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不要害怕,鼓起勇气,积极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你肚子里的孩子的合法利益,一定要让这样的无耻之徒受到应有的惩罚。 你无须采取什么办法,从你的描述看,你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盗窃的行为(是他给你的),公安局很难确定你盗窃,而且公安机关在侦查的时候想必也会了解到你们的恋爱关系,在办案倾向上也会向你靠拢。 盗窃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按条件你不构成犯罪。 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不要怕。 银行卡和密码都不是你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他将密码告诉你,并且讲银行卡交与你保管,你就拥有了处理的全权,包括使用。 你应该报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