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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表见代理的复杂问题

时间:2012-01-29 23:48来源:超爱大木 作者:樂兒 点击:
这里有本人想的一个案例 请大家帮忙解答。。。 甲经营一家超市 一天甲有急事 让邻居的15岁上初中的儿子看点 并说可以代其售卖店内商品 后一顾客丙如超市内 欲购买超市内装载汽水的冰箱 作价一万 乙收钱售予 后来甲回来得知冰箱被卖 主张乙与丙的买卖合同关系

这里有本人想的一个案例 请大家帮忙解答。。。

甲经营一家超市 一天甲有急事 让邻居的15岁上初中的儿子看点 并说可以代其售卖店内商品

后一顾客丙如超市内 欲购买超市内装载汽水的冰箱 作价一万 乙收钱售予

后来甲回来得知冰箱被卖 主张乙与丙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乙无行为能力

而丙则主张甲已授权乙 且自己为善意第三人 举证了乙售卖店里商品的证据 应该成立表见代理

请大家指教 这里是成立表见代理还是合同无效?乙的行为的追认 是由委托人甲行使还是乙的法定监护人?

我是一名在校法学学子 诚恳请教律师团的老师们 请帮我解答这个问题 谢谢咯


1.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乙15岁,卖1万元的冰箱,买受人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所以不是表见代理 

 

2.应该属于无权代理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虽然授权给乙出售商品,但是价值1万元的东西已经不是"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了,所以,小件的东西可以,但是冰箱的买卖合同需要追认,追认人就是授权人甲

 

 

 

 

 

 


该合同无效,不适用表见代理。

对该案的分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从法理的目的解释来分析。首先,表见代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使市场稳定有序,促进经济的发展。另外,该人开的是超市,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大的电器类,冰箱不会是其店中的商品。再次,邻居孩子只有十五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民事行为。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老板委托孩子所卖的商品是其店中的一般商品,不会是大额、大件商品,否则,他是不会让孩子看店、卖货的。买受人应当意思到看点的人是个未成年人,而且所购买的不是一般的小额商品,而是不属于该店经营商品以外的自用大额电器,明显是在大人不在的情况下恶意购买冰箱,不属于表见代理保护的善意原则,故不属于表见代理。由于孩子的行为超出了委托人的委托范围,该行为对委托任无效,而孩子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行为超出了其年龄智力所能承受的范围,属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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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因在于乙已满10周岁。故甲主张乙无行为能力本身就不成立。

    ,甲在委托乙照看超市时说可以代其售卖店内商品,应该属于委托授权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授权代理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此甲无权主张乙与丙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

    ,从你所说情况来看,丙并不知晓且不应当知道乙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丙应当是善意第三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与乙的买卖行为中丙认为并有代理权,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善意第三人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原物,只能向代理人请求赔偿损失。并且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对表见代理行为拥有主张代理无效和表见代理的选择权,丙主张成立表见代理,说明其选择表见代理。所以甲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即使认定为合同无效,对乙的行为的追认,也应该由甲行使,但其具体责任由乙的监护人承担。


合同无效。因为才15周岁。

1、合同无效。理由:授权范围显然不包括卖冰箱、对超市冷储用的冰箱价值的认知超出15岁初中生的能力、丙到超市而不是到电器商店,买商用冰箱,且是与15岁初中生做成买卖,不构成善意。

2、乙的行为的追认应该由委托人甲行使,甲主张乙与丙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则合同无效。


不是表见代理。代理有一个先决条件: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乙的外表就不像是16岁以下的孩子,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而不是表见代理。反之,乙像个小孩子,甲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冰箱的价值不高于.否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不是代理,不存在追认问题。你看犯罪的构成要件。甲基于物权,除了善意取得的情况外,可以选择行使物上请求权,或者行使处分权,认可交易


我说的也是个人的观点,应成立表见代理,不需要再追认了吧,毕竟乙已经得到甲的授权了

这里涉及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有效受托人的问题。如果此15岁的人私自将自己家中的冰箱卖掉,显然是无效合同。由于其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受托完成的行为也是有限的,应当同他的行为能力相对应。丙在这里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地位,15岁初中生不一定知道冰箱的实际价值,丙应当清楚这一点。甲授权给乙,在本案中仅能视为甲授乙有限的权,此权与乙本身的行为能力必须一致。本案不成立表见代理,合同应无效。


应该说合同效力待定。原因如下:甲委托的内容是委托受托人代售店内商,而非出售冰箱,受托人的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因此合同效力待定;另按惯例,超市内装载汽水的冰箱并非超市出售的商品,顾客丙如想买冰箱应到家电商场购买(按惯例没有哪家商店会把用来销售的商品,装上东西)因此不能说丙是善意相对人,不能适用表见代理。

1.这里不存在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是基于存在外观行为认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这里不管让谁负责管理这个超市都不存在授权销售正在使用的冰箱这一点,我认为这里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2.出售方是无权处分,这店是其父亲的,这个孩子有权把冰箱卖了吗?我不理解为什么要费尽的去解释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在何处,而不考虑实际上这里做出出卖行为的一方是无权处分人.

3基于不是购买冰箱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可以要求返还.

4这是我想说的题外话,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在于确保一些反复交易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的物品,比如房产,如果是一个冰箱我认为,其是否善意取得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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