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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侵权

时间:2012-02-04 07:07来源:文军 作者:龙话 点击:
1、房屋出租者在承租的房屋未到期时又转租他人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转让费,这种费用的收取是否为不当得利?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属不当得利,是否也属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侵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我都迷糊了,请高手帮帮忙! 我用自己的话来简单归纳一下,也
1、房屋出租者在承租的房屋未到期时又转租他人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转让费,这种费用的收取是否为不当得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属不当得利,是否也属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侵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我都迷糊了,请高手帮帮忙!
我用自己的话来简单归纳一下,也许答案不够严谨,但是应该可以解释明白。 1 侵权、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方式,也就是说,都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债权。 2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受损与受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可以分为给付性的和非给付性的,非给付性不当得利中,有些是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 3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实多少金额构成诈骗罪。有的学说认为还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但是,在此可以看出,侵权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 4 你所举的例子,即任意转租,属于无权处分,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首先这是一个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5 无权处分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利益受损的,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经合的具体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各国立法例均有不同。 下面另附一段王泽鉴的论述: 不当得利是德国法学的特色,诈骗罪 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契约都是自己一个领域,不当得利是能够调整整个无权利财产变动的机制。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非常重要。中国大陆的不当得利很简单,只是一个条文。不当得利法在英国是有的,英国从Dobbs以来,有众多不当得利的讨论。台湾的不当得利本来是个统一的规定:一人受益而没有原因造成他人受损害的,应该负赔偿责任、返还义务。德国还划分给付、非给付的不当得利的类型,台湾经过很多学者讨论,就将台湾的统一的不当得利改变成了德国型的非统一的、类型化的不当得利,对德国法的继受就变成了实务与学者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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