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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案例分析·

时间:2012-02-03 17:36来源:篮妮儿 作者:石金柱 点击:
王嘉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 问题: (1)王嘉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王嘉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

王嘉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

问题:

(1)王嘉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王嘉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

(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

(4)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5)如果王嘉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1,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该行为有效。

2,如果是在校学生则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如果其父母要求退款是合法的。

3,由于售货员的疏忽大意,造成商场损失,虽然法律规定对于限制行为人有利的行为有效。但王嘉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商场要求撤销该行为是合法的。

4,明显是没有依据的,就算售货员没有权利出卖该物,也只能是对内产生效力,而不得对抗第三人,电脑属于动产,听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支付标价,货物交付及完毕。

5,这个问题我与楼上老兄有点异议,王嘉留下的3000元可以通过我们的交易习惯推定出来,王嘉怕商家再卖给其他的买家所以交给的定金, 动产以交付为完毕,王嘉只是缴纳了3000元的部分货款但是该公司并未将电脑交付给王嘉本人,所以我认为风险并未转移,被盗后的损失应当有该公司承担,并退还王嘉已缴的3000元钱或双方协商为其重新进购。  


1。无效。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是她是临时工,并不具备独立的生活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

2。合法。若未以自己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超越自己行为能力所进行的行为效力待定,其法定监护人可追认或撤销。

3可以。显失公平,是可变跟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不合法。只要开出发票即构成合同生效,商城不能以售货员未授权为由撤销。

5由商城 承担,因为双方已经对电脑的买卖形成合同,并且王已经为电脑支付了一定价款。问题是标的物尚未移转,商城有保管的义务,被盗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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