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8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请分析:(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那么应该如何确定盈亏分配和分担的比例?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如果银行与果农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债务应如何清偿? 1、如果没有约定,应当按各方出次比例分配,出次比例无法查明的均分。 2、所签合同均有效。因为合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甲、乙的行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组织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银行与果农行使债权,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供参考。 1.没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按实际利润分担比例承担,利润分担比例不明的,以出资额比例分担。 2.表见代理,有效合同。合伙协议是内部协议只在协议的相对人之间产生效力,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该协议构成表见代理。 3.先以企业中的共有财产清偿债权,不足部分三方连带,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债权。一方清偿后可以向另外两方请求赔偿其多赔偿的部分。三方赔偿比例按实际利润分担比例承担,利润分担比例不明的,以出资额比例分担。 1,没有明确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配,2,有效,构成表见代理,3,由甲乙丙以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纵横法律网 徐涛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