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45]在量刑时,不能仅以信用证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