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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公被派往美国工作一年,遂将自己的住房交给华某暂住并委托其进行正常维护。半年后,华某住进了自己新购的房屋,遂将王某的房屋以王某的名义出租给不知情的辛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王某回国后,得知华某已将房屋出租,很生气,并要求辛某搬走。由此引发纠纷。 我看了您的回答,想问下,华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此案例中华某的行为并没有得到王某的追认,所以因该是无效合同;这个案件怎么会适用善意取得呢?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 您好,按照您所述情况,土地证登记在李二名下,则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李二。他人擅自处分李二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未经追认,则合同无效。 不过按照您所述情况,厂房您已经多年租赁,李二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应当视为李二认可合同的签订,同意合同的签订的。一般很难认定合同无效。 退一步说:如果合同无效,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赔偿,李大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而与您签订合同,造成您的损失,对比一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1/1229/185978.html。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华某的行为应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质上也为无权代理)。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华某无代理权2华某具有使辛某相信他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权利外观)3辛某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4王某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王某没有与华某签订房屋维修合同,让第三人以为华某有代理权)。 二、此案中王某未追认,所以为无效合同。 三、对辛某来说是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 丰台投资公司业务主管、李、和黑社会钩着 您好,按照您所述情况,土地证登记在李二名下,则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李二。他人擅自处分李二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未经追认,则合同无效。 不过按照您所述情况,厂房您已经多年租赁,李二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应当视为李二认可合同的签订,同意合同的签订的。一般很难认定合同无效。 退一步说:如果合同无效,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赔偿,李大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而与您签订合同,造成您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赞同0| 评论 (责任编辑:admin) |
